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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管理办法》(日人社发〔〕22号)等有关规定及提高行*服务效能的要求,确定于年4月20日至30日期间,开展年上半年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集中病种鉴定受理工作。
职工申请门诊特病鉴定的病种范围
集中申报受理的特病编码及病种(32种):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6、冠心病(心绞痛、心律失常、心肌梗塞);
8、蛛网膜下腔出血;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支气管哮喘;
14、肺间质纤维化;
15、肝硬化失代偿期;
16、克罗恩病;
17、慢性病*性肝炎;
18、溃疡性结肠炎;
19、慢性肾功能不全;
20、肾病综合征;
21、慢性肾小球肾炎;
24、溶血性贫血;
25、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8、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30、血友病;
31、1型、2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周围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3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恶性甲亢或伴心脏功能异常者);
33、痛风;
34、类风湿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并功能障碍者);
35、系统性硬化病;
37、贝赫切特病(白塞病);
38、强直性脊柱炎;
39、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40、多发性硬化;
41、帕金森病;
42、重症肌无力;
44、癫痫;
46、股骨头坏死。
即时申报受理的特病编码及病种(15种):
1、恶性肿瘤;
2、尿*症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心、脑、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后抗栓治疗;
7、脑出血;
9、脑梗死;
13、结核病(药物治疗6个月以上者);
22、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23、再生障碍性贫血;
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36、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43、精神病(出院后继续治疗);
45、银屑病(年门诊医疗费超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
47、艾滋病。
申报材料
1、本人近两年明确诊断“申请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专用章)及诊断证明;无住院病历的提供近两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断证明。
2、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医院需选择一家医院。原来已办理过特病证者,新申请增加病种的医院需与原特病医院保持一致。选择异地医疗机构定点的人员,需提供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准的“长期驻外”或“异地居住”备案表复印件,所选医院应为“长期驻外”或“异地居住”备案表中的医院;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门诊特病申请表上注明异地备案情况并盖章确认。
3、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年10月份以后申请办理过特病证的人员,需提供蓝色“特病证”复印件一份,务必将特病证号复印清晰。
6、市(城)区内居住,因瘫痪等原因不能到现场参加体检的,书面报送其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医疗机构上门体检。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由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参保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并由参保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申报人员按要求参加特殊疾病集中鉴定体检。具体体检时间见受理时发送的体检通知书。
申报人员不按要求参加集中鉴定体检的,视为放弃特病鉴定申请,不再进入鉴定程序。特病申请资料经医疗专家组审核,符合特病鉴定标准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生效时间自年7月1日起。
申报时间与受理地点
年4月20日至年4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全市统一申报受理时间。具体受理地点如下:
集中体检安排
具体体检时间见受理时发送的《体检通知书》。请申报人员做好查体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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