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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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5 16:46:00
中科荣获公益中国爱心救助定点医院 http://www.bdfyy999.com/bdf/zhongkedongtai/meitibaodao/102532.html

封面新闻记者石伟

11月21日,吉林长春的张凤琴还在等待她行政诉讼案的二审结果。

年8月5日,张凤琴的女儿刘丽(化名)医院(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科住院7天后,因病情恶化转往北京抢救,在救护车上死亡。

张凤琴称,时年32岁的刘丽有头孢过敏史,治疗期间被注射了头孢抗生素;而医院介绍的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出事一年后还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

长春市卫健委接到张凤琴投诉后,书面医院无过错;张凤琴提起行政复议,长春市政府维持回复结果不变。年7月,张凤琴将长春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定卫健委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将回复和行政复议结果撤销。

长春卫健委和市政府上诉后,年10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二审。

同时,张凤琴对吉大一院和救护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吉大一院称对行政诉讼一审结果提起了上诉,该判决不能起效。目前,法院审理后根据张凤琴的申请,选定了鉴定机构对病例资料进行鉴定。

女子住院注射头孢后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曾两次下高速“找氧气”

年7月29日,刘丽医院风湿科门诊被确诊为“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遗嘱称“考虑疾病复发,收入院系统诊治”。

张凤琴介绍,因为这个病,刘丽在年、年医院、医院医院(简称吉大一院)住院治疗。吉大一院年的病案显示,刘丽当年曾在该院住院12天,对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过敏。

年救治过刘丽的医生,年再次接诊了刘丽。

张凤琴称,年8月2日医院给刘丽注射了头孢类抗生素,之后刘丽出现过敏反应。

家属提供的材料显示,年8月3日的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呼吸衰竭,感染重……建议转入RICU医院治疗。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患者家属同意转入RICU继续治疗,予以转科。”

8月5日,刘丽的病情持续恶化,当天上午转往北京。

涉事公司的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吉大一院说,外边的是黑车,医院的救护车。”张凤琴说,6名救护车上的医院楼下,她看到一辆辽宁号牌的救护车,车身涂装着吉大一院的标识。一番讨价还价后,张凤琴向救护车随车医生转账1万元,她和老伴、女婿一起随车往北京赶。

救护车开出公里期间,先后两次下高速,到四平市和沈阳市寻找氧气。“原本说10小时到北京。上午10点半离开的长春,晚上11点到北京通州境内时,女儿呕了几口血,随车医生胸部按压了个把小时,人就没了。”

家属称,转运途中下高速处理氧气(受访者供图)

张凤琴说,救护车坚持要继续前往北京处理遗体,或者交费后将遗体拉回长春。双方在高速上争执后,女婿孙某向司机提供的账号转账元,救护车将遗体拉回到长春某殡仪馆。

“殡仪馆催着要死亡证明。医院说人是拉出去之后没的,他们不能开证明;救护车随车医生也不能开。后来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了个死亡推断证明,写清楚是转院途中死亡,死亡原因是多发性心肌炎。”张凤琴说,她和老伴拿到死亡证明后就将刘丽火化了,没人告诉他们要做尸检。

张凤琴认为,“医院忽视病史擅自使用头孢导致刘丽过敏反应,之后救护车连续下高速找氧气耽误时间,随车医生不具备急救能力,导致了刘丽死亡”。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过敏史记录未起参考作用

医院无医疗过错

张凤琴称,刘丽入院时携带了年、年的住院病例,上边都记录着对头孢类药物过敏,接诊的赵医生也查阅过这些病例,不知为何会在治疗时使用头孢药物。

张凤琴提供给封面新闻记者的年1月18日长春卫健委出具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显示(以下简称“回复”),刘丽入院时,值班医生曾询问病史,病人否认有头孢过敏史,自称以前用头孢出现过皮疹,但后来用头孢又没出现过皮疹,不确定皮疹是过敏还是原发病;医生称没看过刘丽在医院治疗的病例;住院使用头孢吡肟后,病人未出现过敏情况,也未接到家属反映患者恶心、呕吐情况。

医患沟通单上签字栏空白(受访者供图)

长春市卫健委在这份《回复》中表示,患者在转运途中死亡,未进行尸检不能确认死因,经过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审查、分析,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患者死亡后未尸检、转运相关资料缺乏,无法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建议家属司法途径维权。

张凤琴申请行政复议。年5月10日,长春市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结果。

年7月,张凤琴对上述两家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回复及行政复议结果。

张凤琴称,吉大一院的纸质病例和电子病例内容不同,质疑病例被篡改;一份关键单据上,关于使用头孢抗生素的意见,字迹并非患者和家属所写,后边签字栏是空白。

张凤琴提供了长春市卫健委的法庭答辩状。长春卫健委答辩称,不能认定主治医生看过死者之前的完整病例,死者的“医嘱沟通单”存在患者或家属未签字问题,年在常规监督中发现吉大一院病例书写违规,已进行行政处罚。

吉大一院向法院出具《需要核实问题的回复》称,张凤琴在“医患沟通单”写下“继续使用原抗生素”,签字时被其他事情打断,之后不配合签字;医生只查阅过患者年在该院医院病理结果,未见患者带医院病例。

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

所属公司事发后因无资质两次被罚

张凤琴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当时转运的救护车与吉大一院只是合作关系,车上医护不是吉大一院的医护,救护车所属公司是无证经营。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救护车所属公司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仁康),该公司大股东为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春东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

天眼查信息显示,长春东业年10月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吉林仁康在刘丽事件一年后,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2万元;两年后,再次因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万元。

张凤琴提供了一份吉大一院与长春东业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吉大一院有病人需要转运时,长春东业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吉大一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其监督,合约期5年。

合作前两年,长医院支付20万元,第三年起每年支付50万元。转运发生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与医院无关。

据天眼查信息,吉林仁康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急救站服务、护理服务、救护车租赁等,明确注明“不含医疗救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张凤琴提供了一份吉林仁康年接受调查时,出具的《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称该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转运途中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不具备急救措施。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年3月2日,为刘丽死亡前5个月。

张凤琴称,吉林仁康一位朱姓领导曾表示希望私下赔钱和解。

封面新闻记者与这位朱姓男子联系时,对方称“我已经离职了,这个事是其他人在处理。”

天眼查显示,长春东业与吉林仁康两家公司登记的电话为同一个号码,记者两次拨打过去询问是否为该公司。一女子接听电话后,对身份的询问不置可否,得知记者身份后,气恼地表示“这里不是(你说的公司)”,然后挂断电话。

一审判定卫健委“事实认定不清”

法院认为政府复议应撤销

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张凤琴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宣判。

张凤琴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均记载“查阅既往病史(年医院)肌肉活检病理”,但医生在卫健委询问笔录中称“没有看过”;

在“医患沟通单”中,关于使用升级抗生素意见中,家属和患者签名空白;在“长期医嘱记录单”和“临时医嘱记录单”中,使用抗生素种类不同,8月2日前后记录的抗生素用药互为矛盾,市卫健委对此并未调查清楚;

卫健委称因病例书写不规范对吉大一院行政处罚,与回复张凤琴的投诉所称“不存在书写不规范”相矛盾;吉大一院出具说明称,没见过患者携带的医院病例,仅查阅了死者年在吉大一院住院时的报告,但死者年住院病例中明确记载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

法院认为,长春卫健委的答复与提交的证据及证明互为矛盾,长春卫健委未查实刘丽诊疗期间吉大一院是否查阅其医院病例,未查实病人家属是否同意使用升级抗生素头孢吡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认定不当。

法院判定,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及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均应撤销。

对此,长春卫健委及长春市政府均提出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分别与长春卫健委及吉大一院值班电话联系,表达采访核实请求后,对方均提供了宣传科室电话,但两个宣传科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医院和救护车公司

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病例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张凤琴对吉林仁康和吉大一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年7月、8月,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

张凤琴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吉林仁康认为刘丽本身是危重病人,张凤琴一方在转运协议上签字,约定转运中出现病情恶化、死亡等后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刘丽状况恶化,张凤琴一方签字放弃治疗,后缴纳元返回长春,是认可救护车的处理;中途两次补充氧气是预备在沈阳到北京之间使用,并不是因为氧气不够,反而说明车上氧气储备得充足。

张凤琴一方表示,不认可吉林仁康对补充氧气的解释逻辑,救护车涂装吉大一院的标识,随车医生却不是吉大一院的医生,且执业资质当时已被吊销半年;家属签“放弃治疗”的时间是凌晨之后,而刘丽在此前半个多小时已死亡,当时不得不签。

在第二次庭审中,张凤琴还提交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指控吉林仁康非法经营,吉大一院存在治疗过错,电子病例与纸质病例信息存在篡改。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吉大一院则认为治疗过程无过错,医院公章,与医院无关;已对这份判决书提起上诉,判决结果未起效,且判决书未认定病例篡改;电子病例与纸质病例是相互补充关系,并无篡改行为。

庭审笔录显示,曾有两家鉴定机构受委托对刘丽死亡事件鉴定,对方以刘丽遗体已经火化,超出机构的鉴定能力拒绝。

张凤琴一方当庭提出更换有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吉大一院和吉林仁康均提出反对,因为刘丽未尸检而火化的客观事实无法改变,不接受重新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法庭合议庭商议后宣布,选择广州某家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同时抽签备选另外一家省外有资质机构,以双方提供的病例材料作为内容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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