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扶养具有法定性,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年春,女子郑某与侯某登记结婚。年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皮肌炎(一种慢性病,并伴有并发症,需长期治疗)及肺间质改变并感染、巨细胞病毒感染、咽炎,共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不久,郑某又赴济南住院治疗15天。两次住院治疗费用均由侯某支付。之后,郑某一直在青州、济南两地治疗,共计25个月,又花费医疗费.74元。
因为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郑某起诉侯某,要求侯某支付上述医疗费.74元及期间的生活费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其医疗费元、生活费元。
诉讼中,原告郑某诉称,上述医疗费.74元以及生活费均是自己娘家代为支付或者自己通过借款支付,被告侯某未一起负担。被告侯某辩称,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并于庭后提交了年和年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在对上述两份交易清单中载明转给原告的各笔款项的交易时间、款项数额等汇总后,同时提交了交易明细对应时间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