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政策调整情况。从年7月1日起,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将实现职工、居民医保的病种统一、用药统一,并进一步的优化经办流程,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经办服务,这将极大方便参保人便捷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并及时享受待遇。
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全省统一执行
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其中,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全省统一执行。
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及临床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超范围使用医保不予支付,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限定支付条件。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
原有病种待遇保障标准保持连续稳定,统一病种后,整合调入的病种,由各统筹区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范围和标准。
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
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按照“放管服”要求,做到确认备案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四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
取消以往各类非必须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即可医保经办窗口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备案。
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量限制。逐步放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就诊购药定点医药机构,更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医保支付管理
对不严格按照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医学诊断标准,故意放宽诊断标准、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一经核实,一律计入医师信用记录。
对利用特殊病、慢性病套骗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等,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原标题:《病种统一、用药统一!7月1日起云南医保特慢病政策这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