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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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早期识别病情危重的原因,延误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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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患者张某文,因“呼吸困难、胸部疼痛不适”于年3月23日4点45分至被告一处就诊。急诊科医生通过听张某文主诉、对其进行体查及初诊后,又让其做了血常规、CRT、心肌酶、血气分析、血糖、心电图、肺部CT等一系列检查。

多项检查结果都显著表明,张某文已是一位重症患者,急需住院接受治疗,其中心肌酶检验报告单中“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肌红蛋白”这四项提示病毒性心肌炎、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的重要标志物,指标更是高出正常值9到25倍。

此时病程极有可能尚处于在发病初期的“黄金救助12小时”,且结合其临床症状,被告一也没有通过对患者检查“心梗三项”之一的“肌钙蛋白”,来进一步确认病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诊治。

5点49分,被告一对张某文进行了简单的消炎治疗和告知其到呼吸内科不适随诊。张某文回家休息后,当日10点30分又来到被告一处,相继挂了呼吸内科门诊门诊的号,但因被告一坚持因其没有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对其不予收治,两次挂号均遭被告一取消而自动退费。

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文于11点左右至医疗条件稍逊的被告二寻求救治,被告二对其初诊后发现其病情危重,让其直接转入心血管内科抢救室,被告二于12点31分向家属下达了患者病危的通知书,被告二于12点51分为张某文办理了住院手续,安排到了住院部心血管内科继续接受治疗。

办完手续后不久,被告二于13点42分称患者病情十分严重,在被告二处接受诊治不利于疾病治疗,建议家属自行联系将张某文转去医医院进行救治。原告一立即拨打了x市急救指挥中心的电话,其告知会安排距离相近、医医院的救护人员前来对接,医院急救人员于13点49分与原告一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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