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皮型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tslf/180423/6185610.html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
就是订立的合同是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之上,否则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而我们投保方需要尽到的义务就是——
如实告知。
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实话实说。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条比较难懂,不好理解。
直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投保人李先生,投保前体检中发现血压、血糖偏高,后期在门诊确诊了高血压及糖尿病。
然后,李先生为自己投保重疾险,保额50万,在投保时,李先生觉得自己没住过院,就没有告知在门诊检查出来的高血压和糖尿病。
一年半后,李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
理赔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有高血压及糖尿病病史,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并解除合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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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及糖尿病会很大的提高一些疾病的风险(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眼底病变等)。
对于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的客户投保重疾险,几乎没有公司愿意承保。
√提示:不能忽略门诊就诊记录及体检异常。
案例二
投保人:母亲,0岁
被保险人:儿子,8个月
年4月投保某百万医疗险,
等待期0天,
年6月因心肌炎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
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孩子在投保前一个月有过住院,病历中第一诊断是急性支气管炎,第二诊断是急性心肌炎。
因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故做出拒赔,并解除合同的决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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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肺炎,上呼吸道感染治愈后即可投保,
但是心肌炎不行,最短要治愈后六个月才可投保。
√提示:需要对健康询问中问到的病史做全面告知。
另外,健康告知需要逐条地细读,以免出现遗漏。
案例三
客户张女士,40岁,乙肝大三阳。
但多年的健康体检均显示肝功能、乙肝DNA(传染性)、AFP(肿瘤标志物)及腹部超声正常。
张女士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时,告知自己乙肝大三阳病史,被保险公司通知需加费承保。
而该产品的健康告知是这样描述的:是否有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乙肝伴肝功能异常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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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划黑体的部分,张女士虽然有乙肝,但是并未伴有肝功能异常,所以是不需要告知的。可以正常承保。
过度告知,导致加费。
√提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是有限告知,就是问到的说,没问到的不要说。
不要和某机关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混淆。
既要避免不如实告知,又要避免过度告知。
结尾
对于一些买了没多久就发生理赔的案件或可疑案件,保额比较高的理赔案件等,
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
调查手段和方式如下:
调取住院记录,
调取门诊记录,
调取体检记录,
调取医保卡使用情况,
居住地、工作单位的走访,
其他保险公司理赔记录,
意外事故现场勘察等。
法院受理的理赔纠纷中,
由于未能如实告知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占到了50%左右。
所以,
请在保险公司问询的范围内,
有限地,如实告知。
请仔细地,逐条读懂健康告知的内容,
还要读懂自己的健康状况。
尤其是在互联网自助投保的客户要重视,
涉及以后能不能理赔的问题,
有不明白了可以向该保险公司核保部门进行咨询后再填写。
◇我是初征,两个娃的爹。
对世事和人情有种与生俱来的钝感。
我希望我是两个娃心中亲爱的呆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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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明亚保险经纪人,坐标郑州,面向全国。
我希望我是朋友们信赖的,专业的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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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我6:20起床照顾完孩子们,一直到晚上10:0,都是我的工作时间,除了给家人的时间,几乎只做和保险相关的事情。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成长,坚持不断的输出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带给大家客观的事实,了解真实的保险,帮助大家配置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障,用好保险这个工具,解决到实际的问题。
我相信长期主义,坚持学习长期为别人提供价值,不断成为更好的自己。